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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废气排放企业必看!

返回列表 浏览:- 发布日期:2018-12-04 09:38:32【

为深入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,规范废气排气筒设置,提高废气治污效能和环境管理水平,改善环境空气质量。结合“污染防治攻坚战”、“两减六治三提升”等专项行动要求,经研究,决定开展昆山市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工作。

废气处理设备

整治要求和内容

1.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,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,不得新建排气筒(烟囱)。
2.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(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),在不影响安全、生产、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,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(烟囱)。
3.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(烟囱)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要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,或对排气筒(烟囱)实施整治。
4. 对有破损、漏风的排气筒(烟囱)必须及时修复。
5.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,凡有条件的,均应加装引风装置,进行收集、处理,改为有组织排放。新扩改项目,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。
6. 排气筒(烟囱)应设置便于采样、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及登高扶梯,并配备照明系统及电源插座。有净化设施的,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。
7. 采样孔、点数目和位置应按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16157-1996)和《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(废气部分)》(〔82〕城环监字第66号)的规定设置。
8. 采样口在不采样时需用带有皮圈的盖子密封闭合。
9. 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。标志牌由企业自行找专业单位制作,标志牌的编号由企业向对应的区镇申请(环保局统一编号原则)按照规范设置。

注:上述整治内容,涉及废气治理设施调整的,应及时进行环评备案,同时要兼顾安全、消防等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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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5月底前,由各废气排放企业根据上述整治要求和内容开展自查,经自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,按照整改要求,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。
2019年4月-5月,由各区镇环保检查员结合日常环保检查工作,重点检查网格内废气排放企业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开展落实情况,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,强调时限标准,加快推进整改,确保整改到位。对于整改态度不端正、整改进展缓慢的企业,及时向区镇安环局(所)报告。
2019年6月-7月,由市环保局和各区镇环保委托执法机构,对照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要求,结合“双随机”检查、信访调查、日常检查以及环保检查员日常巡查所掌握的情况,重点对相关企业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,依法严肃处理有关环境违法行为。

(来源:昆山环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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